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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四川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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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四川商会

上海市四川商会作为川、由原来的四川省在沪企业协会发展而来,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于2007年2月5日,沪两地交流的纽带与桥梁及会员信息沟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由川籍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四川省驻沪各类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交流的窗口,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四川的政治、经济情况,组织开展两地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关怀四川在沪企业家及在沪。在上海西郊宾馆成立,并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指导。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海市四川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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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须知/上海市四川商会



上海市四川商会由原来的四川省在沪企业协会发展而来,是由川籍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四川省驻沪各类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并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指导。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名誉会员(原则上以川籍在沪专家为主)。企业会员包括:会长单位、执行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及普通会员单位,并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一、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四川籍人士以及在四川出生、工作或生活过的非四川籍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四川省驻沪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可申请入会;
2. 川籍在沪发展,并在相关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有威望的人员申请加入商会成为名誉会员;
3. 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4. 按时交纳会费。
二、入会程序:
1. 申请入会单位及个人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四川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材料快递至商会秘书处(附免冠近照一张);
2. 商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后,呈交秘书长审批,秘书处按照会员入会条件进行审批,当月底作出是否接纳其为企业会员或名誉会员的决定;
3. 首次申请加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企业须经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4.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调整在商会所担任的职务;
5. 由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的会员发《入会通知书》并交纳当年会费;
6. 按照入会条件,通过入会程序,履行会员义务的申请者即正式成为商会会员。

机构简介/上海市四川商会

上海市四川商会(前身为四川省在沪企业协会),成立于2007年2月5日,是由川籍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四川省驻沪各类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现有会员350余家,遍布上海市各区(县),行业涉及以及能源化工、房地产、建筑、物流、现代农业、商贸、餐饮等各产业,涌现出东方希望、明泉、裕都、远成等一大批社会知名企业。
商会自成立以来,坚持“服务、促进、提高”的办会宗旨,以广交朋友、搭建平台、扩大交流、共谋发展为主线,以发挥服务功能、扩大社会影响、促进经贸合作为抓手,依托四川、立足上海、积极融入长三角,为传承和传播巴蜀文化、凝聚乡音乡情、培育川商品牌、发展川商经济、促进川沪两地交流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商会按会员企业所属区域分成立东、西、南、北、中心5个片区(分会),并成立了女企业家联谊会、法律服务中心和高尔夫球队、车友会等会内组织。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内容活泼、形式多样的各类商务交流、文化休闲和交友联谊活动,通过活动凝聚乡情、汇聚乡情、沟通信息、推动合作、扩大影响。每年商会均举办迎新春川沪友人联谊晚会,并创立了《川风堂》系列沙龙活动,凸显了巴蜀文化的特有魅力,增强了商会的文化软实力。
商会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和联系交流,同闸北区、川沙新镇、五角场镇、泥城镇、彭浦新村街道等政府机构建立了友好协作关系,同在上海各异地商会、行业协会,以及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土耳其等国家商协会经常性地互动交流,并多次组团赴美国等地商务考察。为充分整合长三角地区川商企业的资源,牵头发起了由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四省一市组成的泛“长三角”四川商会联盟。
商会积极开展文化传播和新闻宣传工作,建立了网站和短信服务平台,每月定期出版内刊《川沪信息》,并出版发行高端商务杂志《上海川商》,发行量达到1万册以上,投放点遍布上海陆家嘴、虹桥、徐家汇等各大商圈和四川航空公司头等舱,充分打造了上海川商品牌!
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四川商会召开换届大会举行了成立五周年庆典,选举产生了年富力强、务实有为的新一届的理事会和商会领导班子。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站在新起点上的上海市四川商会将不断总结经验、汇聚力量、开拓进取,以全新的面貌同您携手,共谋新的发展,共创新的辉煌!

商会领导/上海市四川商会


名誉会长:陈次昌 李成平 刘永行
会长:王云
执行会长:钟映松
常务副会长:胡玉林 余辉 张钧 龚一平 石明德 黄远成 蒲小川 张同贵 李美霖
副会长:王正洋 曹 挺 王 冰 侯 云 王 辉 赵春阳 方 峻 李文彬 刘 阳 凌发全 钟 涛 陈香伊 聂建明 刘太鸿 李晓宁 应 臻 周家豪 刘春雷 王 萍 周 青 薛春林 谯毅 谯春林 侯武君 陈恒财 邹川 杨政 李雪辉 李昶烨 吴昊 刘光基 刘莎 任涛 邓光耀 董平 张东 张轮大 段冰 夏立新 童晓宇 詹复成
常务理事:陈昌民 韦小宝 丁建宏 王 钢 蒲 刚 邓厚兵 朱国齐 彭建辉 王辉北 吕德鳌 李 毅 唐 光 罗 宁 王安辉 蔡应刚 杨卫 李国均 李艺灵 张刚 付光华 马嘉鸿 陈建中 李强 秦勇 吴晓宏
理事:李艳 李 明 杨才碧 杨明勇 王浩楠 胡良勇 蒋晓东 刘克林 陈泉宇 林坤明 马 堃 路遥 郑东明 彭蓉商 张 勇 黄 俊 刘杨金 王瑾琨 苏 华 赵文海 张 洋 邱永正 何炯成 谯治明 马 菲 梁 荣 漆春华 焦忠敏 黄名山 陈静 邱辉 李力刚 李波 李灿 李红 李伟 阳周 刘骊 孔祥明 顾立群 江洪海
秘书长:周国平

商会章程/上海市四川商会


上海市四川商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四川商会,又名四川省在沪企业协会,英文名称:The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英文缩写:SC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川籍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四川省驻沪各类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科学发展观;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热心公益;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扶持和促进川籍企业的发展;加强与上海市、其它各省(市、区)和港澳台地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系与合作,着力促进川沪两地经济共同发展;为会员参与上海经济建设,开拓上海市场,繁荣川沪经济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协调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虹口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举办经济、金融、科技、信息、文化、法律、管理等方面讲座;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经贸洽淡会和商务考察活动;
(二)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之间的协作;加强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各经济组织、在沪商(协)会和境外驻沪商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川沪经济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信息交流,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引导会员强强联合、以强带弱,促进会员合作、互惠互利,不断提升商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五)编印商会《川沪信息》内刊资料,精心办好《上海川商》文化形象杂志,管理运作商会网站,及时为会员提供资讯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沟通、合作交流、咨询服务、企业培训;组织各类展销展示会、经贸洽谈会和学习考察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川沪合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充分发挥片区工作模式的积极作用,巩固商会工作基础;
(三)秉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履行会员职责;
(四)四川籍人士以及在四川出生、工作或生活过的非四川籍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四川省驻沪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部征求片区意见、进行考察,秘书长审核;
(三)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
(四)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经济、技术、科研、协作等项目和信息资料及其它服务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先行终止会员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备案,予以劝其退会或除名。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国家司法机关惩处的,予以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 制定会费标准;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需经下一届会员大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确定需要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各项议案;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常务理事,需经下一届理事会确认;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人选根据工作需要,按社会代表性、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及热心商会工作等条件在会员中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代表会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指导秘书处工作;
(四)代表商会出席重大活动,签署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外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认真贯彻落实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决定的重大活动事项;
(三)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认真抓好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抓好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报请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
(八)向会长、执行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并抄报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社会组织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兴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要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0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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